全国农业展览馆自1959年建成开放以来,坚持围绕中心、服务大局,牢记使命、艰苦创业,开拓进取、砥砺前行,为宣传 “三农”工作方针、政策,展示“三农”工作成就,推动农业交流合作,促进农产品贸易流通,传承弘扬中华农耕文明,增强人民群众文化自信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。为全面、系统地宣传展示我馆60年光辉发展历史,增强全馆干部职工的荣誉感、归属感、使命感,激发干事创业的精气神,奋力谱写新时代农展农博事业发展新篇章,我馆决定筹办《全国农业展览馆馆史展览(1959-2019)》。现面向馆内外,特别是现在和曾在全国农业展览馆工作和生活的干部职工,公开征集与我馆建设、改革、发展相关的各种见证物、纪念物及声像图片等资料。
一、征集原则
(一)严格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》、《博物馆条例》以及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进行征集。
(二)突出我馆历史发展重要节点,突出重大历史事件,突出典型展览和陈列,突出集体,突出典型人物和典型事迹开展征集。
二、征集范围
(一)各个时期领导的指示、批示,领导和来宾的题词、题字、留言、贺信、贺电;
(二)各个时期重大或特色展会的请柬、记者证、门票、车证、纪念品;
(三)中国农业博物馆筹办及成立以来各个时期的请柬、门票、藏品捐赠证书、纪念品;
(四)各个时期职工的工作证、出入证、借书证、会议代表证;
(五)各个时期单位或职工个人获得的荣誉证书、奖状、奖杯、聘书、锦旗、牌匾;
(六)各个时期的出版物、宣传册、展陈脚本、设计小样、录像磁带、多媒体光盘及其手稿;
(七)各个时期职工在内外工作交往中的邀请函、往来书信、表扬信、纪念品;
(八)各个时期重要活动的照片和视频资料;
(九)其他见证我馆发展历程、与某历史事件相关联的见证物、纪念物。
三、征集方式
(一)无偿捐赠
1.捐赠单位和个人拥有署名权。经过鉴选决定展出和收藏后,我馆将对入选物品的捐赠单位和个人颁发藏品捐赠证书(捐赠时请注明捐赠人姓名、地址、联系方式)。没有入选的物品和资料将如数退还。
2.捐赠单位和个人须承诺为所捐赠物品的法定所有人或产权人,保证来源真实可靠。
3.对于捐赠物品,需提供文字说明。摄影、摄像作品文字说明包括作者、名称、拍摄时间、地点、人物、事件等基本要素。实物文字说明包括所有人、来源、类型、质地、事件等基本要素。
(二)有偿征集
对于具有重大或独特历史价值和意义,不可或缺的见证物、纪念物,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,按照自愿出售原则,经我馆组织鉴定估价专家组进行鉴定估价,确定符合收藏标准,并与原持有人签订协议后,予以有偿征集。
四、截止时间
2020年9月30日
五、联系方式
联系部门:全国农业展览馆藏品部
联系地址: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6号全国农业展览馆35号藏品楼 邮编:100125
联系人及电话: 殷 清: 010-65096078,13691327052
邮箱:1443886980@qq.com
曹建强: 010-65096310,13683069902
宿小妹: 010-65096010,13651390448
全国农业展览馆
2020年4月1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