贸促会、外交部、商务部、公安部、海关总署日前联合发出了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》。
通知指出,2001年以来,有关部门下发文件,对出国展览的组办单位、审批程序、审批依据和展团管理等做出了明确规定。各地区、各单位依照文件精神,积极组织国内企业赴国外参加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,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对外开放和外贸出口工作。但近来也有一些单位、个人违反出国展览规定,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参加或举办展览会、展销会,扰乱了正常的出国展览秩序,对外造成不良影响,使参展企业和人员蒙受经济损失。为进一步加强出国展览管理工作,各地区要严格执行出国展览审批和管理制度,加强对相关文件精神的学习和宣传,使出国展览各项管理规定落到实处。各单位出国展览计划一律由贸促会会签商务部后审批。未经批准,任何单位不得组团出国参加或举办展览会。出国展览组办单位应具有商务部审核批准的出国展览组办资格。不具备组办资格的单位不得组团出国参加或举办展览会。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其他名义组团出国从事展览活动。
通知还要求,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以出国展览名义申领护照的审核。各地海关要加强对出国展品的监管和验放。出国展览组办单位要严格遵守海关对展品出境的各项规定。任何单位不得借一般贸易出口方式办理展品报关手续。各驻外使领馆要加强对出国展团工作的指导,发现问题及时与国内相关管理部门联系,并采取有效措施,防止事态扩大。